翰懿法務咨詢(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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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
男方: (以下簡稱為“甲方”)
身份證號碼:
女方: (以下簡稱為“甲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系自由戀愛并初步計劃于一年月日履行結婚登記手續。為了避免日后雙方可能存在的財產糾紛,現雙方經友好、理智的協商,自愿就結婚登記前及結婚登記后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及債務等相關事宜進行約定并簽署本協議,以資共同信守。
一、關于財產的約定
列一:財產全部為個人所有、無婚后共同財產
甲、乙雙方確認:雙方結婚前及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無論是何時以何種方式獲得的,無論誰出資,無論婚姻關系存續期問是否有共同還貸、是否存在共同生產/經營/投資等任何情形,且無論另一方是否知悉該等財產的存在,各自名下登記的或者各自保管或掌握的一切財產,該等財產或者因該等財產產生的任何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孳息、自然增值、生產/經營/投資收益、交易所得對價),均為各方的個人財產。歸各方單獨所有。在任何時候都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經約定同意,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對各自名下的財產均有完全自由、獨立的處置權,對各自財產的處置無需征得對方同意,對方亦無權于涉。
雙方對財產的具體約定如下:
(一)房產
登記在 名下的位于 市 區的房產(房產證號為: ),在結婚前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始終為個人單獨所有,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問償還的購房貸款。在該房產上的任何投入及房產的增債、收益亦全部為 個人單獨所有,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二)車輛
登記在 名下的一輛 牌【車】(車牌號為: 發動機號為: ),在結婚前及婚姻關系存續期問始終為個人單獨所有,雙方在婚婚關系存續期間償還的購車貸款亦全部為個人單獨所有,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三)基金/股票/理財產品
在 開立的 賬戶及該賬戶中的全部資產,無論男方及女方對其進行何種操作是否增加投資結婚前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該賬戶內全部資產及任何收益均始終為 個人單獨所有,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四)股權
持有的公司的全部股權,無論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問參與經營管理。該股權及因該股權產生的分紅、增值或其他任何收益均始終為個人單獨所有,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五)本協議簽署后產生的其他財產
除上述列明的財產及歸屬外,對于在本協議簽署后,尤其是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新產生的一切財產及其任何增值、收益等,無論另一方對該等財產是否有資金或者其他貢部,均全部為登記/保管持有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雙方特別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接受贈與或繼承所得的財產,無論贈與協議或遺囑中是否寫明為贈與/遺留給一方所有,該等財產均為接受贈與/繼承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列二:財產部分為個人所有、部分夫妻共有
男、女雙方確認:除本協議中列明為雙方夫妻共有的財產或者直接登記為雙方共有的財產以外,雙方結婚前及婚姻存續期問的其他財產,無論是何時以何種方式獲得的,無論誰出資,無論婚姻關系存續期問是否有共同還貸、是否存在共同生產/經營/投資等任何情形,目無論另一方是否知來該等財產的存在,各自名下登記的或者各自保管或掌握的一切財產,該等財產或者因該等財產產生的任何收益(包括但不跟于孽息、自然增值、生產/經營/投資收益、交易所得對價)。均為各方的個人財產,歸各方單獨所有,在任何時候都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經約定同意,雙方對約定為夫妻共有或者登記為共有的財產具有共同、平等的處置權,除此以外。雙方對各自名下的其他財產均有完全自由、獨立的處置權,對該等財產的處置無需征得對方同意,對方亦無權干涉。
雙方對財產的具體約定如下:
(一)房產
登記在 名下的,位于 市 區的 房產(房產證號為: ),無論結婚前出資情況如何,自雙方領取結婚證之日起,該房產及所涉全部出資、增值、收益等均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在領取結婚證之日起 日內辦理完畢該房產的所有權人變更登記手續,將女方列為共同共有人。
(二)基金/股票/理財產品
在 開立的 賬戶及該賬戶中全部的資產、收益,自雙方領取結婚證之日起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股權
持有的 公司的全部股權(包括現有的及將來可能增持的)對應的現全價值及因該股權產生的分紅、增值或其他任何收益,自雙方領取結婚證之日起均為夫妻共同財產。但 特別同意:僅對股權對應的現金價值享有權益,任何時候不就上述股權主張股東身份及相應的身份權利,如 將來依照各適用法律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以任何方式處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權(包括但不限于質押轉讓等),無須征得 的同意; 與其他方就該等股權簽署的任何交易文件均不因的不同意見而歸于無效。
(四)本協議簽署后產生的其他財產
除本協議明確列明的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以外,對于在本協議簽署后,尤其是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新產生的其他財產及其任何增值、收益等,無論另一方對該等財產是否有資合或者其他貢獻,均全部為登記/保管/持有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雙方特別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接受贈與或繼承所得的財產,無論贈與協議或遺囑中是否寫明為贈與/橫留給一方所有。該等財產均為接受贈與/繼承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二、關于債務的約定
(一)雙方共同確認。對于一方所負的債務。無論是婚前或婚后產生,在誰的名下則由誰全額承擔,與另一方無關。
(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如因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債務,必須有雙方共同簽字、確認愿意共擔債務的書面文件方可視為夫妻共同債務。無雙方共擔債務的明確表示及共間簽字的書面文件則視為個人債務,均由舉債一方個人承擔全部責任。
(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對外舉債時必須向債權人明示本財產約定,告知債權人該債務系其一方個人債務,另一方不承擔還款義務,因此產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舉債一方自行承擔。
(四)如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等司法途徑確認一方確需對外共同承擔另一方的債務的,則該方在償還債務后有權就已方承擔的全部債務或者超過己方承擔份額的部分向另一方追償。另一方應在收到通知后的 日內一次性支付完畢。另一方未能按期支付的,應按照4倍 LPR的標準支付違約金,并賠償實際償債一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公證費、鑒定費、差旅費等。
三、其它約定
男、女雙方共同確認,本協議的簽署確系雙方自原。不存在任何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情形,雙方均明確簽署本協議的全部法律后果。
如本協議生效后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協議一式兩份,男女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協議自雙方領取結婚證之日起生效。
(以下無正文,為簽字頁)
男方(簽字):
年 月 日
女方(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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