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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婚姻走到盡頭 從事家務勞動較多的一方 可以請求另一方給予相應的補償 近期 福田法院審結一起離婚糾紛案 依法判決李先生應向王女士 支付離婚補償金1萬元 維護了當事人 獲得家務勞動經濟補償的權益 目前 本案已生效 李先生和王女士曾是同事,兩人因朝夕相處而互生情愫,相戀不久,王女士未婚先孕,兩人便于2010年1月登記結婚。2010年6月,王女士生育一子。婚后,兩人三觀不和,常為生活瑣事爭吵不休。2016年11月起,李先生前往外地工作,而王女士和孩子則留在深圳,與李先生父母一起居住。2020年12月,李先生向福田法院起訴離婚。 福田法院查明上述事實,法院認為李先生主張離婚,王女士也同意離婚,證明兩人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據此準予雙方離婚。 關于撫養權及探望權李先生和王女士已達成一致意見,法院依法判定婚生子由李先生直接撫養,王女士無需支付撫養費。 關于車輛賣出款項的分割問題。車輛購買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現車輛已賣出,賣出的價款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根據雙方購買車輛時的出資比例,法院酌定李先生向王女士補償車輛賣出款項4萬元。 關于離婚補償金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本案中李先生到外地上班,家中事務主要由王女士操持,法院綜合考慮夫妻一方投入家庭事務的勞動時間、強度、繁雜程度、另一方的經濟負擔能力,酌情判令李先生向王女士支付離婚補償金1萬元。 綜上,法院判決如下: 一、準予李先生與王女士離婚; 二、婚生子由李先生直接撫養,王女士無需支付撫養費。在不影響婚生子學習的情況下,王女士可隨時探望婚生子,具體的探望方式及時間由李先生與王女士協商處理,李先生應予以協助; 三、李先生應向王女士補償車輛賣出款項4萬元; 四、李先生應向王女士支付離婚補償金1萬元。 平等是現代社會的基本特征,它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權。本案中,李先生長期在外地工作,王女士在撫養子女、處理家庭事務方面負擔較多義務,王女士根據該事實向李先生主張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從弘揚平等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角度出發,福田法院判定由李先生對王女士進行適當補償。 本案符合法律的公平正義原則,肯定了家務勞動的價值,有利于鼓勵家庭成員參與家務勞動,對于平衡夫妻經濟利益,維護家庭和諧穩定起到了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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